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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
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
关于适当延长《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适用时间的通知【财关税〔202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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