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对象
1、企业申请享受专项资金等政策扶持需要提供中小微企业认定证明的;
2、企业参与有关招投标活动等需要提供中小微企业认定证明的;
3、企业申请享受减免收费等优惠政策需要提供中小微企业认定证明的;
4、其他需要企业提供中小微企业认定证明的情况。
二、认定条件
1、依法在常熟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有关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数据以上年度末数据为准。
三、认定程序
1、申请企业向市经信委递交《常熟市中小微企业认定申请表》等认定申请材料;
2、由市经信委进行审核,对申请企业所属行业、规模类型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函;
3、需向外省、市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向苏州市经信委递交经本委认定的材料,由苏州市经信委认定后出具认定函。
四、申请材料
1、《常熟市中小微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关企业所属行业和规模大小的证明材料:营业收入可以由所在板块税务部门或统计部门证明,也可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其他可以证明的材料;从业人员数以上年度末的劳动用工备案和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为准,提供上年度末的社会保险结算单及其他证明材料(当年新设立企业的从业人员数以上月末社会保险结算参保人数及其他证明材料为准)。
五、认定时效
常熟市中小微企业认定当年有效,下一年需要重新认定。
市经信委由中小企业综合协调科(联系电话:51530622,51530623)和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联系电话:51530428,51530427)负责认定工作。
常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