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2)企业研发活动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销售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以上两种情况,无论是对应材料费用还是对应特殊销售收入对研发费用的冲减,确认时点均在销售当年。差异在于第一种情况下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第二种情况下不足冲减的不得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