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14

转发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苏科政发〔2017〕325号】

各市、县科技局(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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