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4-0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20034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现将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四、本通知自20035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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