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优化创业政策环境,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5]139号)文件精神,结合常熟实际,继续对自主创业人员实施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原创业补贴),特制定本办法。
一、 补贴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自主创业人员,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毕业年度(毕业证书上的发证日往后推算一年内)在常高校毕业的大学生;
2、毕业后五年内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
3、持有效证件的本市户籍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本市户籍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
5、经认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条件
1、补贴对象于2014年1月1日(含)后在常熟初次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含民政部门发放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所办实体在常熟正常经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并正常纳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减免税书面证明材料);
2、补贴对象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通过自办实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3、补贴对象参加常熟市创业指导中心组织的创业培训(SIYB),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三、补贴标准
对确认符合上述对象和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总计6000元,分别在稳定经营满6个月和1年各发放补贴3000元。(稳定经营即在营业执照领取时间满足条件的前提下,第一次发放时创业者在自办实体下当月社保正常缴费,第二次发放当月前至少连续缴纳7个月的社保缴费)
四、申请审核流程
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至户籍所在地镇(管理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户籍所在地镇(管理区)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及盖章后上报常熟市人力资源培训指导中心(市创业指导中心),经复审通过后,汇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后,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至其创业实体的银行账户。
五、办理补贴资料
符合享受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需携带以下资料:
1、《常熟市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3、《创业培训合格证》;
4、《就业创业证》;
5、《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
6、《社会保险登记证》;
7、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免税证明;
8、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失业金审核单、《军人复员证》、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
9、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六、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请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的人员,应以所办实体进行社保缴费,在营业执照领取满6个月且已存在缴费记录的方可正式提出申请;
(2)自主创业人员的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和原创业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3)自主创业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对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4)在失业保险金申领期间的自主创业人员,需先凭营业执照、就业创业证、身份证等材料,至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七、资金来源
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安排。
八、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补贴申请执行期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止,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