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科计 [2007] 78号
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加强常熟市科技三项费用中央、省级、苏州项目市级配套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市委常发[2006]32号文件《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特设立“常熟市科技三项费用市级专项配套资金”,并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专项经费是财政为扶持重大创新项目, 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而设立的专项资金,该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专项经费的支持对象:
重点用于国家、省、苏州市科技创新项目配套、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配套、重大科技专项配套。凡列入国家、省、苏州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任务书上有地方匹配经费承诺的,项目配套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配套办法:
1、项目配套金额按上级科技、财政部门规定的比例、时间要求给予安排。
2、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分别列入国家、省、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后要求市级配套资金的,不重复配套,按最高额度予以匹配。
3、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如前期已列入本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安排经费的,再列入国家或省、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后要求市级配套资金的,在安排配套资金时应扣除已拨付的额度。
今后如遇到上级政策有重大改变的,按新的要求办理。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1、专项资金支出建立项目预算管理制度。每年由市财政局按照一定额度将“常熟市科技三项费用市级专项配套资金”列入下年度的年初预算,指标预留财政局有关职能科室。
2、科技部门根据市级配套经费文件、经上级与同级有关部门盖章后的项目合同书、专项申请书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财政审核后予以拨款。科技部门在财政下达直接支付用款额度后,应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及时下拨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条 财务管理和监督
1、常熟市科技三项费用市级专项配套资金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专款专用”的财务管理办法。
2、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3、常熟市科技三项费用市级专项配套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对市级财政安排和上级拨入的专项配套资金应单独设立专项明细帐,统一核算。支出内容必须符合有关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对省级、市级拨付的配套资金必须详细反映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建立项目管理的专门档案。
4、已列入预算的项目,在专项配套资金下达后两年之内仍未实施的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有权收回拨款。
5、常熟市科技三项费用市级专项配套资金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告制度。为及时掌握专项配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使用单位必须每半年向市财政局、科技局书面报告专项配套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情况,于当年7月上旬及次年1月上旬上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6、专项配套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科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