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满足全市科技创新需求,进一步激发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江苏省政府《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06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研发资源共享,是指本市科技型企业、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在孵项目使用(租赁)市研发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入网科技资源进行检测、技术开发、方法研究等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研究实验基地。
第四条 研发资源共享服务用户补助,纳入市科技服务业专项,列入苏州市自主创新专项经费年度预算。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平台运行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研发资源共享活动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委托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组织开展全市研发资源共享服务活动。
第六条 凡是财政出资新购、新建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其拥有单位应当在完成安装、调试和验收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仪器设施相关信息上传至苏州市研发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仪器库,向社会开放。
第七条 凡申报市级计划项目并申请市财政经费支持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单位,应当在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做出共享服务承诺,并在项目合同中明确该仪器设施对社会开放共享。
第三章经费支持范围和对象
第八条 本细则对使用或租赁市级研发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相关仪器设施进行研发资源共享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给予补助。共享使用或租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进行法定认证、质量检测、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进出口检验检疫等的活动不在本细则支持范围内。
第九条 本细则中的企业仪器设施租赁活动特指平台入网仪器设施存在物理位移的商业租赁活动,融资租赁不在补助范围内。仪器设施时段租赁按使用补助流程执行。
第十条 申请苏州市研发资源共享服务用户补助的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
2.企业或众创空间已在“苏州自主创新服务超市”登记注册。
3.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0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4.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各单位自开具仪器使用或租赁费用发票的六个月内,登录“苏州自主创新服务超市”,在线填写《苏州研发资源共享服务备案信息表》,并上传以下材料:
1.仪器设施使用、租赁合同;
2.使用费用、租赁费用发票;
3.相关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备案材料初审和现场考察,通过初审的可按要求申请补助。
第十三条 在苏创业的团队和个人由所入驻的众创空间代为申报。
第四章 运行方式及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研发资源共享服务用户补助采用常年备案、集中受理申报的方式,每年上半年发布申报通知。各申报单位登录“苏州自主创新服务超市”,在线填写《苏州市研发资源共享服务补助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1.以企业为主体申报的,需提供:
①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②企业近三年的专利证明材料;
③其他证明企业研发活动的材料;
2.以众创空间为主体申报的,需提供:
①在孵团队的入驻协议;
②研发项目对应情况说明(众创空间盖章确认)。
第十五条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审核结果提交市科技局,经公示无异议的,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遵循经费总额控制和后补助原则,按以下方式对研发资源共享使用及租赁费用给予补助:
1.对于有联动经费的地区,申请单位使用(租赁)费用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对超出10万元部分给予不超过15%的补助。补助经费由市、区按1:1比例分担。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补助经费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对于没有联动配套的地区,申请单位使用(租赁)费用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对超出10万元部分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补助经费总额不超过20万元。
3.联动地区名单以每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 列入苏州市瞪羚、雏鹰计划的企业(市区注册),使用(租赁)费用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给予50%的补助,对超出10万元部分按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各众创空间使用(租赁)费用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给予50%的补助,对超出30万元部分按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责任
第十八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经费的机构,将列入苏州科技信用档案不良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再享受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资助。
第十九条 获得专项经费的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各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原《苏州市中小科技企业仪器设施使用费用补贴实施细则(试行)》(苏科规〔2013〕7号)、《苏州市中小科技企业仪器设施租赁费用补贴实施细则(试行)》(苏科规〔2013〕7号)自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