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类型
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
增值税
优惠内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科普单位、开展科普活动的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
申请条件
1.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 (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2.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 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 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申报时点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申报期内自行申报享受。
政策依据
0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0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 36号附件3)
0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
0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