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30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税收政策

政策类型

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申请条件

1.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上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申报时点

增值税: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申报期内自行申报享受。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申报。

政策依据

01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 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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