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类型
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
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申请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申报时点
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
部门备案或审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符合财税〔2018〕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延长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并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
政策依据
0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财税〔2018〕76号)
02
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科发火〔2016〕32号)
03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 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04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