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1

制造业和信息技术传输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政策类型

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

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制造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按上述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企业按上述规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改变。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上述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有关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申请条件

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 (GB/T 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从其规定。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申报时点

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

1.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以某重点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

2.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

3. 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

政策依据

0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

点击查看>>

0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75号)

点击查看>>

0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06号)

点击查看>>

0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点击查看>>

0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点击查看>>

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点击查看>>



延伸阅读
我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