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0

制造业、科学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类型

行业性政策

涉及税种

增值税

优惠内容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

申请条件

(一)享受主体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 级或者B 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 自2019年4月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享受主体行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2022年第21号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增量留抵税额:

1.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四)存量留抵税额:

1.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五)与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联系:

与免抵退税: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2022年第21 号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与免退税: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不重复享受。

申报时点

符合条件的次月起,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提出申请。

政策依据

01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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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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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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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 GB/T475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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