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类型
试点政策
涉及税种
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包括:朝阳园、海 淀园、丰台园、顺义园、大兴—亦庄园、昌平园等)注册且发生技术转让的居民企业。
申请条件
适用的技术范围为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转让行为应为居民企业转让符合以上规定技术的所有权、3 年以上(含3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同时,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相关管理事项按照财税〔2010〕111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申报时点
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申报。
申报方式
部门备案或审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
办理材料
留存备查材料包括:
1.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
2. 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2)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6)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
4. 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费用摊销情况。
5.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
政策依据
0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20〕61号)
0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