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6

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类型

普惠性政策

涉及税种

企业所得税

优惠内容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享受主体

所有企业

申请条件

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设备、器具: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 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 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 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 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间节点: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其他: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申报时点

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

1. 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 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 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政策依据

0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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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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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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