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税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分别由国务院教育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发布。
2.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3.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4.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以及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2024 年 1 月 1 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方式】
纳税人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 年第 4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42 号)
【政策案例】
A 省级大学科技园,占地面积 3000 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每平方米 20 元,该省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季申报。2023 年三季度,A 企业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1.5 万元(3000×20/10000×1/4),在纳税申报时,可直接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对应免税额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