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提供农牧保险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农牧保险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
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2.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
【政策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保险公司,2023 年 10 月,甲公司与一家肉鸡饲养企业签订了养殖业保险合同,并取得保费收入 100 万元(不含税收入)。11 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甲公司取得的 100万元担保费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