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10

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投资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抵免

【享受主体】

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 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条件】

1.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2.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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