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10

纳税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事业不征土地增值税

【享受主体】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

【优惠内容】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土地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2.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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