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高校学生公寓、高校学生食堂。
【优惠内容】
1.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2.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14 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