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10

非营利性学校承受用于办公、教学、科研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非营利性学校。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学校及教育机构承受用于办公、教育、科研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1.非营利性的学校限于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2.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应符合以下用途:

1)用于办公的,限于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2)用于教学的,限于教育(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3)用于科研的,限于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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