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学校、幼儿园。
【优惠内容】
学校、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
1.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2.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3.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政策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 年第 8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