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优惠内容】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2.房产、土地为自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