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10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优惠内容】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2.房产、土地为自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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