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的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