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的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