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10

非学历教育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

【享受主体】

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的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延伸阅读
我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