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10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

【优惠内容】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2.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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