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12

关于印发《常熟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常科规字〔20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虞山文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服装城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03号)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不断发挥科技创新券积极作用,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券管理,特制定了《常熟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熟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修订)

常熟市科学技术局     常熟市科学技术协会    常熟市财政局

2021120

常熟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03号)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不断发挥科技创新券积极作用,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券管理,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政府为引导企业加大技术研发力度、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而给予财政支持的一种兑现凭证。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采用事前发放、事后兑现的方式,资金来源在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实行总额控制。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聚焦重点、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审核和兑现的扎口管理工作,市科协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具体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只限于申领企业(科技社团)使用,不能转让、买卖、赠予或重复使用,逾期作废。

第二章分类、支持对象及范围

第六条 科技创新券用于支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符合相关诚信行为的企业或科技类社会团体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七条 科技创新券分为A券、B券、C券三种。

第八条 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及范围

A券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中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开展的各类科技创新活动,具体支持范围如下:   

1.用于支持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向高校、科研院所或市科技局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购买技术和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委托开发两类)。支持额度以合同实际发生额的三分之一为限,每家企业每年度申领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合同(项目)累计申领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用于支持企业技术输出。对于企业在江苏省技术合同交易平台进行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涉税类),技术转移输出方按照省技术合同交易平台认定标准进行申领。重点鼓励技术成果优先在常熟市内转移转化。

3.用于支持企业使用科学仪器等公共服务平台。对于获得江苏省、苏州市以及市本级认定的相关补助的企业,以上级下达的补助文件为依据进行申领。同一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只能享受一个平台的补助。

B券重点支持高成长性科创型企业和平台服务类企业。其中科创型企业要符合至少拥有1项核心发明专利、研发投入占比不低于3%的要求,申领额度以具体研发投入实际发生额为依据,具体支持范围如下:

1.列入科创板培育企业,年申领额度不超过50万元;列入“独角兽”培育企业,年申领额度不超过50万元;企业首次列入苏州市“瞪羚”计划,年申领额度不超过10万元;企业首次列入“科技小巨人”企业,年申领额度不超过10万元。

2.用于支持获得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院士工作站、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认定的企业。其中获得重点实验室认定的最高申领额度为100万元;获得院士工作站认定的最高申领额度为100万元;获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最高申领额度为20万元。就高补差不重复享受。

3. 用于支持获得国家、省、苏州市级各类创新平台认定的企业。主要包括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孵化器、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校地合作科技创新平台等,申领额度最高不超过80万元。

C券重点支持企业科协和科技类社团。具体指建有企业科协组织的企业和业务主管部门为常熟市科协、登记管理部门为常熟市民政局的科技类社团。具体支持范围如下:

1. 企业科协和科技类社团的组织建设、创新能力提升或创新体系建设。年申领额度不超过5万元。

2. 企业科协推动企业开展的各类协同创新活动。其向科协所属社团组织、国外科技团体或经市科协认可的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和服务,支持额度以合同实际发生额的三分之一为限,且每家企业年度申领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申领、审核、兑现

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申领程序

1.市科技局、科协分别发布年度科技创新券申领通知;

2.申领企业(科技社团)按照年度科技创新券申领通知申请认领,并提交规定的佐证材料;

3.归口管理部门(申领单位所在地政府、办事处或管委会)负责对申领单位提出的申领材料进行初审和推荐;

4.市科技局、科协审核科技创新券申领材料,并确定科技创新券发放企业(科技社团)名单、类别和额度。

第十条同一年度,一家申领企业不能同时申领A券和B券。

第十一条科技创新券兑现程序

1.市科技局、科协分别发布科技创新券兑现通知;

2.申请兑现企业(科技社团)提交规定材料;

3.归口管理部门(单位所在地政府、办事处或管委会)负责对申请兑现企业(科技社团)的材料进行初审和推荐;

4.市科技局、科协负责形式审查,并组织财务审查等专项评审,形成兑现意见;

5.市科技局、科协确定兑现名单和金额。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原则上每年兑现1次,同一开支内容不得重复享受兑现。

第十三条 相关评审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审核评价;

2.评审人员评审与其有利益关系的单位时,应主动申明回避;

3.评审人员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科技社团)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漏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加强信用管理,强化失信惩戒。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申报单位,按照常熟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失信惩戒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建立完善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市科技局在编制科技创新券项目年度预算时,同时编报绩效目标;每年度项目结束后,市科技局对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自评价。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财政局进行绩效跟踪,项目结束后在自评价的基础上开展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实,追回资金,记入科技诚信档案,并按照常熟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科协、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常熟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常科规字〔20181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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