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15

其他注意事项

1.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无需事先通过相关部门鉴定或立

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无需事前通过科技部门鉴定。企业研发项目立项,只需企业内部有决策权的部门,如董事会等作出

决议即可,无需经过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立项备案。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的重点项目,根据政府部门立项管理的相关要求办理。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2.税企双方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鉴定

财税〔2015〕119 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 号)规定,税务部门事中、事后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鉴定时,应由 3 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

3.当年符合条件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企业符合财税〔2015〕119 号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 2016年 1 月 1 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限最长为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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