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具体流程可见下图:
注:“季度和年度终了”中的“季度”是指“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二季度和三季度”;“享受优惠时”中的“预缴”是指 7 月份预缴申报第 2 季度(按季预
缴)或 6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及 10 月份预缴申报第 3 季度(按季预缴)或 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