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叠加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 年第 23 号)的规定,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既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又符合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例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叠加享受加速折旧政策。2017 年第 40 号公告将加速折旧的加计扣除口径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某企业 2022 年 12 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 1200 万元,会计处理时按 8 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 10 年,不考虑残值。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
折旧年限缩短为 6 年(10×60%=6)。2023 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 150
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 200
万元(1200/6=200),若该设备 6 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
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 6 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税前扣除的“仪器、设备折旧费”200 万元进行加计扣除 200 万元(200×100%=200)。
2.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加计扣除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一是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政策是对研发活动予以鼓励,并非单纯强调结果;二是失败的研发活动也并不是毫无价值的,在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可以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三是许多研发项目的执行是跨年度的,在研发项目执行当年,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而不是在项目执行完成并取得最终结果以后才可以申请加计扣除。在享受加计扣除时实际无法预知研发成果,如强调研发成功才能加计扣除,将极大的增加企业享受优惠的成本,降低政策激励的有效性。
3.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明确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其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均可以加计扣除。亏损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将加大亏损额,在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时,将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享受到政策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