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1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口径

1.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研发人员。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

(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 2.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口径对比

目前研发费用主要有三个口径,一是会计核算口径,主要由《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 号)规范;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由《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范;三是加计扣除口径,由财税〔2015〕119 号和 2015 年第 97 号公告、2017 年第 40 号公告等文件规范。

三个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相比较,存在一定差异(见表 5)。形成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均可计入研发费用。

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为了保证口径统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对研发费用有明确的范围,且对其他相关费用等部分费用有一定的限制。

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细化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的范围,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可加计扣除范围针对企业直接的、核心的研发投入,对其他相关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应关注的是,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研发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

5 发费用归集口径比


 

项目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会计规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用。

 

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 薪金、基本养老保险 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在职研发人员 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 费用以及外聘研发 人员的劳务费用。

 

会计核算范围大于税收范 围。高新技术企业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对象是科技人员。

 

 

 

 

 

 

 

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

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1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

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 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

验费。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 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

验费。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 造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 费,试制产品的检验

费等。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租赁费。

3)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

固定资产租赁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

等费用。

 

 

 

房屋租赁费不属于加计扣除范围。

折旧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研发设施的改建、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房屋折旧费、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

修和修理过程


 

项目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会计规

 

与长期待摊费

 

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不计入加计扣除范围。

 

 

 

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

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包含 “知识产权”摊销,而加计扣除口径的研发费用包含 “专利权”摊销,二者存在

一定差异。

 

 

 

设计试验等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符合条件的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试验费 (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将装备调试费用、田间试验费用纳入范围;会计虽未对设计试验等费用进行列举,但规定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均可

计入研发费


 

项目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会计规

 

 

 

 

 

用。

 

 

 

 

 

 

 

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 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 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 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 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

 

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 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 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 用的 20%,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 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 费、代理费等费用。

 

 

 

 

 

 

加计扣除政策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范围中对其他相关费用总额有比例限 制。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方法

财税〔2015〕119 号明确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根据 2021 年第 28 号公告的规定,从

2021 年起,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例如:甲企业 2023 年开展了A、B 两个研发项目,A 项目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 88 万元,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相关费用 12 万元;B 项

目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 84 万元,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相关费

8 万元,假设两项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

2023 年度该企业A、B 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 19.11 万元[(88

84)×10%÷(1-10%)],小于实际发生数 20 万元(12+8)。则该企业当年

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 19.11 万元,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

191.11 万元(88+84+19.11)。

2023 年该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 191.11 万元(191.11×100%)。

4.资本化项目中“其他相关费用”处理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2021 年及以后年度,对于资本化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处理分以下四步:第一步按当年全部费用化项目和当年已结束的资本化项目统一计算出当年全部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第二步比较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及其实际发生数的大小,确定可以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第三步用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除以全部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可加计扣除比例;第四步用可加计扣除比例乘以每个资本化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单个资本化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与该项目其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一并在以后年度摊销。

5.企业委托研发费用的有关规定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 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个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请发票或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其中 “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根据财税〔2018〕64 号相关规定,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要注意,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可加计扣除。

6.企业委托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管理要求的区别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比如,A 企业 2023 年委托 B 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项目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 企业支付给B 企业 100 万元。B 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 90 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 85 万元),利润 10 万元。2023 年,A 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 100×80%×100%=80 万元,但 B 企业应向 A 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 90 万元的明细情况。

委托方委托非关联方开展研发的,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受托方无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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