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等相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厘清建筑起重机械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管理职责,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等行为,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切实提升监管人员专业能力和监管成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现就相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全面推进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
根据苏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函质〔2023〕5号)规定,全市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模式。“一体化”管理模式是指施工现场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含顶升、加节、附着,下同)、拆卸、维修和保养等工作,统一由同一家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一体化’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一体化”管理单位基本条件、信息归集、“一机一档”及相关安全管理要求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函质〔2023〕5号)执行。
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
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一体化”管理单位应当告知市建管处(安监站);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合格后,组织“一体化”、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市建管处(安监站)申办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在检测合格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在进行安装告知和办理使用登记时,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应同步在“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对应条目填写和上传相应资料。
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相关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方案编审到位、人员到岗到位、管理措施到位、安全交底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应做好建设用地内及周边地上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等排查工作。建筑起重机械基础施工、日常使用等可能影响周边环境安全的,建设单位应牵头协调参建各方落实相关安全防护措施。
2.建设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施工图纸。建筑起重机械的基础、附墙、支架等可能对建筑物结构产生影响的,建设单位应要求原结构设计单位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意见或结构加固图纸。
3.施工现场多家平行发包单位均需各自安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建设单位应牵头协调各方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的选型定位、安装拆卸、顶升加节等工作。平行发包单位需租(借)用其他单位既有建筑起重机械的,建设单位应会同租借双方签订三方安全协议,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责任。
(二)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
1.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委托符合要求的“一体化”管理单位从事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维保等工作,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或另行签订安全协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一体化”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2.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一体化”管理单位提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所需的场地条件和工程技术资料,组织“一体化”管理单位查勘、熟悉施工现场,根据现场条件和施工需要,共同确定建筑起重机械数量、型号和拟安装位置。
3.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标准》(JGJ/T187)等规范标准和厂家要求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基础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可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基础进行专项设计;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留存建筑起重机械基础施工、检测和验收的相关工程资料,对钢筋、混凝土等重要原材料和桩基础施工质量等检测要求应在基础施工方案中明确,并按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受现场条件限制,采用非塔吊、施工升降机生产厂家说明书中基础形式的(包括但不限于采用桩基础、高承台、缩小截面、基础设置于地下室顶板等),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基础方案进行论证。
4.采用非建筑起重机械生产说明书中附墙、支架等构配件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或吊篮安装工程,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安(拆)装方案进行论证。
5.建筑起重机械的基础、附墙、支架等可能对建筑物结构产生影响的,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通过建设单位将有关参数告知原结构设计单位,并按照原结构设计单位的加固图纸施工。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位置和相关参数通过建设单位告知基坑支护设计单位。
6.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7.建筑起重机械在安(拆)装、顶升、加节和附着时,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现场监督,并详细填写安全日志;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8.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三)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应审核拟进场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告知和备案证明等文件;审核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单位、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使用安全措施,并监督执行。
2.监理单位应将建筑起重机械桩基础和承台的施工质量安全纳入监理范围,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督促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原材料、桩基础检测工作。因建筑起重机械的基础、附墙、支架等对建筑物结构产生影响的,监理单位应监督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原结构设计单位出具的加固图纸进行施工并验收。
3.监理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拆)装、顶升、加节和附着前,应核查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一体化”管理单位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到岗到位和持证上岗情况,利用监理记录仪对作业过程进行旁站,并详细填写监理日志。
4.监理单位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使用情况,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要求“一体化”管理单位、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报告。
(四)“一体化”管理单位
1.“一体化”管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资质、超范围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依法落实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性能、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的安全责任,依法履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变更、注销、报废程序,按规定将企业、人员以及设备租赁、安拆、维保、检测、验收等信息录入信息归集系统。
2.“一体化”管理单位要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管理,建立健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台账》要求,做到设备全寿命周期的“一机一档”管理,台账要涵盖设备全寿命周期中租赁、安装、检测、使用、维保、检查、拆卸等各工作环节内容。
3.“一体化”管理单位要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拆)装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安(拆)装作业前,“一体化”管理单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人、安(拆)装负责人和作业人员签字确认。
4.“一体化”管理单位提供的建筑起重机械应符合相应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禁止擅自安装非原生产厂家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采用非标附墙、支架等形式时,“一体化”管理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安(拆)装专项施工方案中明确,并通过专家论证;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采用非生产厂家说明书中附墙形式时,“一体化”管理单位应委托原厂家设计、制造该附墙,并出具产品出厂合格证(附图纸);高处作业吊篮支架超出生产厂家说明书中高度、长度等使用范围时,“一体化”管理单位应委托原生产厂家复核并出具相关图纸。
5.“一体化”管理单位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定期(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回访制度,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情况进行现场专项检查,并做好记录。
(五)设计单位
1.建筑起重机械的基础、附墙、支架等对建筑物结构产生影响的,原结构设计单位应根据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参数,对相关部位进行复核计算,出具书面意见;需要加固的,应提供相应部位结构加固图纸。
2.深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对基坑安全的影响,并在基坑平面布置图中标明建筑起重机械位置。
3.设计单位接受建筑起重机械基础委托设计或核验时,应根据相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计算,出具施工图纸或书面意见,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六)检测单位
1.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和相关技术标准实施检测,不得粗检、漏检,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位应严格复核受检资料,发现安装告知手续、专项施工方案、安装自检记录等受检资料不齐全的,不得进行检验。检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及时告知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向有关部门报告。
3.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根据相关规范标准对原材料质量和桩基础施工质量等实施检测,为建筑起重机械基础设计提供可靠依据,对检测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加强检查执法力度
1.市建管处(安监站)、城建监察大队要根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加强检查和执法力度,对未按规定编制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未对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未按照规定审查专项施工方案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一体化”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2.严格落实《关于建立全市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第三方巡查机制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11号)文件精神,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大型机械设备进行巡查,每月巡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20%,确保每半年全覆盖一次。
3.市建管处(安监站)要严格按照《关于试行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服务企业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常建管〔2022〕50号)文件要求,及时收集和记录“一体化”管理单位和检测单位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并将第三方检查结果纳入不良行为记录范围,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移送相关执法部门调查处置。
五、提升建筑起重机械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专业能力
1.“一体化”管理单位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按照国家安全培训规定要求,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理论教学与实践技能培训,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事故警示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岗位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
2.市建管处(安监站)要建立健全监督人员业务培训制度,围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重点和难点,采用集中讨论学习、座谈会、专家讲座等形式加强业务培训,切实提升建筑起重机械监管能力和水平。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