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实施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86号令)、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7号令)、苏州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的若干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住建建〔2020〕3号)和苏州市建筑施工专委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现场监理行为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3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和监理行为,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理范围
根据上级法律法规,以下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6.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二、合理确定监理服务价格及人员配备
监理服务价格按苏州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的若干意见〉实施方案》(苏住建建〔2020〕3号)文件执行,监理人员最低配备标准按苏州市建筑施工专委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现场监理行为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30号)文件执行。
三、加强过程监管
(一)项目开工前
1.监理企业应将监理合同基本信息录入“苏州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综合监管平台”(网址:http://222.92.61.100:9092/SzSupervisionCMSysPage/Welcome.aspx?exit=glexit)(以下简称“平台”);经市建管处(安监站)审核后,打印《苏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信息表》,并及时报建设单位。
2.建设单位申办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供《苏州市建设工程监理项目信息表》和危大工程清单,报请市行政审批局(或权限下放板块的行政审批部门)查验。
3.市建管处(安监站)负责在平台内审核监理人员配备、合同金额、进退场计划等基本信息。
(二)项目开工后
1.监理企业要督促项目现场监理人员认真开展实名制考勤,全面应用监理记录仪,做好日常质量安全监理工作;要加大危大工程巡查力度,在危大工程实施期间,专业监理工程师每天至少开展一次专项巡视检查;在超危大工程实施期间,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每天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巡视检查。巡视检查情况记入江苏省监理用表(第六版修订版)《危大工程巡视检查记录表A.0.18》。
2.建设单位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理工作奖惩制度,定期对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开展履约评价,督促监理人员履职尽责,充分发挥监理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提高项目综合管理水平。
3.市建管处(安监站)、质监站要每季度对监理人员到岗履职、工程质量安全巡视检查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要将监理服务价格过低、监理人员有效考考勤严重不足的项目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进一步加强监督巡查和专项检查,切实提升监理工作效能。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印发〈常熟市建筑工程监理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常住建〔2020〕156号)文件与本通知不同之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如上级部门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