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服装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公司):
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常熟市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熟市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办〔2021〕182号)和《常熟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常政办〔2021〕6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满足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多样化、多层次的托育服务需求,扩大普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市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土地、规划及备案等政策
(一)健全托育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结合托育服务设施数量、结构需求,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卫生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构建与本地区人口结构、婴幼儿数量相适应的托育服务设施规模和布局,并将所需用地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到2025年,全市以普惠为导向的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托育服务供给明显增加,每千常住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每个镇(街道)至少建成一个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水平整体提升。(市卫健委、市资规局,各镇(街道)。以下均需各镇(街道)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强居住区配套托育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在推进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中,统筹加强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的标准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对已建成无托育服务配套设施的居住区,在202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的配套标准予以补充完善。对规划建设100个以上托位的托育项目实行整体规划,预留建设用地范围。卫生健康部门参与托育服务设施的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
(三)强化托育服务设施用地保障和存量资源利用。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保障托育服务设施用地需求,并结合实际安排在合理区位。调整优化并适当放宽土地和规划要求,支持利用商业、办公、工业、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和仓储存量房屋等建设托育设施,实施过渡期政策。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社区的闲置公有用房要优先用于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途径及时发布相关信息,鼓励适当放宽租赁期限。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益的指导意见》(苏府办〔2020〕319号)执行。涉及托育机构既有建筑改造的,按照《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联合审查办法(试行)》(常住建〔2021〕105号)文件执行。(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
(四)优化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程序。鼓励发展一家具有一定规模的示范性托育机构带动多家嵌入式社区、企事业单位普惠托育服务点共同发展的“1+N”托育服务模式,开展辐射周边的普惠托育服务。试行“一照多址”改革,已完成登记和备案的营利性托育机构,在常熟市区域内建设运营“1+N”普惠托育服务点,可不需要注册分公司,经登记部门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后,在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中申请新增备案。(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
(五)强化人才培养机制。建立托育从业人员职前职后一体化培养培训体系,实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扶持1~2家托育服务人才优质培训基地,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安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明确托育行业从业人员职称晋升政策。(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
(六)建立“一事一议”协调机制。由市政府牵头,卫健、资规、住建、消防救援等部门联合会办,通过共同会商、专家论证、第三方认证等途径,定期集中处置存量用房和设施改造中规划、施工许可、消防等手续办理、邻避民扰等问题,形成处置意见,指导具备条件的机构完成备案。(市卫健委、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市场监管局)
二、拓宽普惠性托育服务多元供给渠道
(一)优先支持社区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府补贴措施,加强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的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多个社区机构组网集中管理运营,支持由国企、品牌连锁机构管理运营。有条件的社区可在各类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开辟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的场地用于托育服务。优化社区托育设施与村(社区)党群综合服务中心、文化体育卫生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到2025年,全市每年新增不少于10个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的社区。(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文体旅局)
(二)推进幼托一体发展。2023年后新建、扩建幼儿园的,按照区域实际增加托班规模和托育服务设施用地。鼓励现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在满足辖区内3~6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按照托育服务规范,创造条件增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到2025年,全市公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园所数量在当前基础上逐年递增。(市教育局)
(三)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通过单独或和有资质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所需资金主要由行政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对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的单位适当增加工会经费补助。委托社会办托育机构运营的,可享受普惠托位运营补助,并参照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享受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市总工会、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四)推动托儿所转型为托育机构。原教育部门审批的托儿所,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托育机构管理的实施方案》(常政办发〔2021〕118号)要求督促转型或关停,对涉及规划、消防、土地、房屋性质、房屋安全鉴定等问题,通过相关部门“一事一议”协调机制形成处置意见。(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大队)
(五)推进“医育结合”托育服务模式。支持新改扩建的二级及以上医院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充分发挥卫生专业优势,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婴幼儿健康管理、儿科医疗服务与托育服务融合发展。(市卫健委)
(六)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依托托育机构、科学育儿项目点及社会组织等开展专题讲座、养育人员培训、亲子游戏、入户指导等,为婴幼儿家庭提供1年4次的免费指导服务,提升家庭科学育儿水平,转变家庭送托观念,确保托育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现行家庭科学育儿指导体验补助标准为50元/次。(市卫健委、市财政局)
三、加大托育服务行业发展扶持力度
(一)明确普惠托育服务价格管理政策。坚持财力可负担、服务可持续原则,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本市居民收入水平、托育机构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服务价格。具备招标条件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价格水平;不具备招标条件的,与企业协商确定价格水平。(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
(二)给予建设资金补助。通过备案的社会办托育机构,不高于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收适龄婴幼儿的,按每个核定托位不低于1万元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按4:3:3比例分三年拨付。公建民营或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托育机构,不再予以建设资金补助。(市卫健委、市财政局)
(三)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社会办托育机构备案运营后,不高于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收适龄婴幼儿的,根据实际收托数(不超过机构最高核定托位数),对提供全日托服务的,按托大班、混龄班不低于300元/人/月,托小班不低于500元/人/月,乳儿班不低于800元/人/月给予运营补助;提供半日托服务的,按全日托不同班型标准的50%给予运营补助。由困境家庭提出申请,托育机构按实际统一收费价格减免500元/人/月收托困境婴幼儿的,运营补助在原标准上增加500元/人/月。(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四)支持鼓励品牌连锁化发展。到2025年,至少培育一家以上(同一投资主体)本市品牌连锁托育机构。对在苏州市范围内连锁经营(同一投资主体)3家以上托育机构,或1家托育机构收托在150人以上的(包括“1+N”服务模式),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国有资本加强对托育服务的投入。(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办)
(五)给予示范性托育机构一次性奖励。确定为苏州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的,由苏州市给予10万元/家的奖励。(市卫健委、市财政局)
(六)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对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市税务局)
(七)通过备案且在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独立开户的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收费标准执行。(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供电公司、市天然气公司)
(八)通过备案的托育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托育机构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予以补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九)职工可报销保育教育费。参照《关于调整常熟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常发改价〔2022〕28号)相关规定及标准执行,职工将3岁以下婴幼儿寄托于备案的托育机构,可向用人单位申请报销保育教育费。(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卫健委、市妇联、市税务局)
四、建立健全托育服务监督管理
(一)提升托育机构安全保障水平。将托育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提升托育机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托育机构按规范要求安装视频监控及报警系统、一键联网等,配备必要的防控物资、设备及安保人员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补助。托育机构安全管理原则上参照《江苏省中小学幼儿园治安保卫工作规定(试行)》(苏公通〔2010〕157号)、《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十项基本要求》(苏综办〔2010〕13号)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规定执行。探索符合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需求的社会化供餐机制。鼓励推广托育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和婴幼儿、从业人员意外险。(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
(二)加强综合监管。建立市镇两级联动综合监管机制,卫健部门负责查处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行为,以及未备案开展托育服务的行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大对托育服务中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建筑安全、服务价格、人身安全等监管力度,及时查处侵害婴幼儿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依托苏州市统一平台,实现政府、市场、机构、家庭的信息互联互通,增强精准管理服务。(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发改委、市公安局)
(三)强化社会监督。依托计生协及社会组织力量,成立社会监督员队伍。推动成立行业协会,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开展信用评价和信息公示,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托育机构管理专业化、服务同质化、运营规范化。(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本意见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施行之日以前备案的托育机构,按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办〔2021〕182号)确定的时间节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