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07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工作的通知【常住建〔2023〕44号】

各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扎实推进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工作,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管理水平,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苏建质安〔2022〕129号)(见附件1,以下简称《省厅通知》)和苏州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苏建函质〔2022〕373号)(见附件2,以下简称《苏州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内容

根据《省厅通知》精神,结合《苏州通知》中工程规模划分和《苏州市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内容表》(以下简称《建设内容表》),现对我市智慧工地建设内容作如下要求:

1.规模以下工程项目:按照《苏州通知》规定的“基本版”内容开展建设。

2.规模以上工程项目和常熟市级各类评优评先项目(优质工程奖或标准化示范工地等):按照《苏州通知》规定的“标准版”内容开展建设。

3.规模以上政府投资项目、苏州市级以上各类评优评先项目(优质工程奖或标准化示范工地等)、各级各类观摩工地:按照《苏州通知》规定的“强化版”内容开展建设。

二、时间要求

1.2022年10月1日起,新开工或剩余施工工期超过6个月的规模以上政府投资项目,按《苏州通知》要求落实智慧工地建设目标。

2.2023年1月1日起,所有新开工的房屋市政工程(不含工期在三个月以内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智慧工地建设。

三、参建各方责任

1.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智慧工地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苏州市住建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智慧工地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的通知》等规定,将智慧工地建设费用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计列入工程造价。

2.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对智慧工地建设工作负总责,应将智慧工地建设目标和方案纳入施工组织设计;自行选择信誉良好、质量可靠、服务优质的项目智慧工地系统集成服务商(以下简称“项目集成服务商”)和项目专项硬件服务供应商(以下简称“项目专项硬件供应商”);组织编制智慧工地建设方案,牵头完成智慧工地建设、运行维护以及接入属地智慧监管平台等工作。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统一管理。

3.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将智慧工地建设使用情况纳入监理范围,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落实智慧工地建设内容。

4.项目集成服务商和专项硬件供应商

项目集成服务商和专项硬件供应商对现场设备稳定运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数据对接的及时性负相应责任。对于存在数据造假、故意设置接入门槛、强制性收费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处理。项目集成服务商应指导和提醒施工单位做好智慧工地的应用、维护和运行。

四、建设程序

1.信息归集和设备安装

鉴于部分硬件设施安装有一定周期,为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参建单位在落实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同时,即应着手开展智慧工地建设。有条件的提前安装实名制考勤、扬尘在线监测、远程视频监控、车辆清洗抓拍等硬件基础设施。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过“苏州市安管系统”中“智慧工地模块”进行登记,做好项目集成服务商、专项硬件供应商等信息归集工作。危大工程、高处作业防护预警等智慧工地建设内容,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开展。

2.开工条件审查

市建管处、质监站进行开工条件审查时,将核查智慧工地建设开展情况。

3.数据动态验证

施工企业在施工进度达到40%左右或智慧工地建设完成并投入应用阶段,通过“苏州市安管系统”的“智慧工地”接口进行数据动态验证,具体评分标准、操作流程等详见附件1和附件3。 

4.主管部门核查和结果应用

常熟市、苏州市和省建设厅将逐级对“智慧工地”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其结果将作为各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和安全文明标准化星级工地的评选依据。

五、其他事项

市建管处、质监站应将智慧工地建设纳入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内容,其结果作为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的重要依据,发现参建各方不按规定履行智慧工地建设职责、数据弄虚作假、或对系统提示的报警信息未及时处理闭合等情况的,应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进一步采取约谈告诫、通报批评、信用扣分、经济处罚等措施。

附件:

1.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

2.苏州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

3.智慧工地数据动态验证操作手册(试行)

附件1-3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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