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30

关于调整下达2022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苏财资环〔2023〕1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各县(市)财政局、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

为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将2022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调整下达你们,用于支持开展大气污染治理等方面相关工作,此项资金支出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301大气”,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预算指标为20224月下达的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因素法分配部分(苏财资环〔20227号),根据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储备情况,调整收回没有项目储备地方的资金,用于支持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显著地方的项目(详见附件12)。

二、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各市县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补助资金部分,科学合理填报《江苏省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2022年度)》(附件3),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做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三、各市县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6号)的要求,尽快将资金下达至具体项目,同时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要督促项目单位加快组织实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同时落实生态环保项目储备库制度等相关要求,持续做好项目储备工作,避免“资金等项目”。

附件:

12022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调整预算指标明细表

22022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调整项目分配表

3.江苏省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2022年度)

附件1-3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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