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服装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公司):
《常熟市关于推进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建设的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熟市关于推进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建设的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的工作部署,推动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建设提质增效,助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在农业产业扶持、政策引导上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以农为本,发展优先。紧紧围绕补齐“三农”发展短板,切实发挥财政支持的杠杆撬动作用,助力农业农村重大项目高质量建设,助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扩大投入,提质增效。围绕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吸引社会资本积极投入农业农村领域,重点突出对稳产保供、绿色农业、产业融合、科技进步等“加、新、高”类项目的奖励。
二、奖励主体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且未被列入各类负面清单的农业农村重大项目投资主体。
三、重点领域
(一)主要粮食生产。主要包括水稻、小麦等绿色高质高效示范创建、基地建设等。
(二)发展特色经济作物。主要包括设施蔬菜、油料、中药材、水果等。
(三)发展现代高效渔业。主要包括健康养殖示范基地、高标准池塘、生态池塘建设等。
(四)推进种业振兴行动。主要包括制种基地、创新攻关、壮大种业企业、挖掘优异种质资源、科技装备等。
(五)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主要包括保鲜、贮藏、分级、包
装等产地初加工项目,农产品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项目等。
(六)全产业链融合发展。主要包括产业强镇、产业集群、全产业链、预制菜等。
(七)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主要包括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康养健身、农村电商等。
(八)数字农业。主要包括数字农场(园艺作物、粮食作物等)、数字牧场、数字渔场等。
(九)农业农村基础设施。主要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整县推进产地冷藏保鲜、农业废弃物污资源化利用等。
(十)其他项目。政府支持的或企业自建且成熟度高的农业农村其他领域项目。
四、申请条件
(一)项目需为江苏省农业农村重大项目管理系统监测项目;
(二)项目建设内容需符合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最新版)》,符合本市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
(三)项目需为当年度建成投产的项目,且实施区域需在常熟市规划区域内;
(四)项目投资主体需为社会资本,包括企业、村集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财政投资项目、公益项目不纳入,如特色田园乡村建设、高标准农田(池塘)建设、“千村美居”工程等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享受过各级财政补助的项目不纳入。
五、奖励内容
对符合要求的农业农村重大项目,经组织评审后按不超过总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项目总投资以第三方审计核定金额为准。
六、申报、审批与拨付程序
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完工投产后,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投资主体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投资单位,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申报,提供以下材料:
1.《常熟市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奖励申报书》(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及银行开户证明等复印件;
3.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建设用地证明(如不动产权证);
4.项目立项及批复、环境评价、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开工令以及其他必要手续材料;
5.项目合同、发票、竣工报告、验收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投产证明以及其他可证明项目投资额和完工投产的材料;
6.项目现场照片3张(不同角度)。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镇(街道)初审
项目所在镇(街道)对申报项目的性质、土地流转、材料完备情况进行初审,通过后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级评审验收
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同时委托第三方事务所对项目的投资额认定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四)奖励资金拨付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材料核实及现场核查情况确定奖励项目名单,并将名单及认定情况在常熟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市财政局根据验收结果下达奖励资金。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资金管理。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和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执行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及项目管理费在现代农业专项中统筹安排。对未按照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其相应资格,责令退回奖励所得,并取消其三年内本市农业农村领域内的奖励申报资格,且不予推荐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各类项目申报。
(二)加强项目监督。市农业农村局要认真审核项目申报资格,好中选优,确保申报项目符合要求、真实可靠。奖励资金分配和使用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的原则,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八、相关要求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相关规定调整,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九、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