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18

关于印发《常熟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研究,现将《常熟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农业农村局

2022518


常熟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农业龙头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规范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龙头企业是乡村产业振兴的生力军,在乡村产业振兴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申报和已认定为常熟市市级农业龙头农业的企业。

第三条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限额推荐、逐级审核、择优认定、年度监测的办法,注重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获得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合格的企业,将在加大政府保供采购、财政支持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优先保障发展用地、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减轻企业规费负担等各级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上予以优先享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常熟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一)企业组织形式。注册地在常熟市行政区域内,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设立的,符合《全国乡村重点产业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主要产业类别有:

1.现代种养类,含规模种养业、优势特色种养业;

2.农产品加工类,含粮食加工与制造业、饲料加工业、粮食原料酒制造业、水产品加工业、果蔬加工业、精制茶加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业、蛋品加工业、中药制造业、其他食用类农产品加工业等;

3.农产品流通类,含农林牧渔及相关产品批发、零售、运输、仓储、配送、贸易;

4.乡村制造和手工艺品类,含肥料制造、农兽药制造、农林牧渔业专用机械制造、食用类产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农林牧渔专用仪器及农园用金属工具制造、乡村手工艺品等;

5.乡村休闲旅游类,含乡村休闲观光、乡村景观管理、农家乐经营及乡村民宿服务;

6.乡村新型服务类,含农资批发、农林牧渔业金融服务、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等;

7.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含农林牧渔业信息技术服务、智慧农林牧渔业设备制造等

上述产业通过一种或多种利益机制,与农户结成稳定的产销关系。农业龙头企业除了具有开拓市场、引导生产、加工转化、科技创新、销售服务等功能外,还具有带动农户和生产基地抵御市场风险,实现共同富裕的政策性功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主营销售占比。企业主营业务,农业(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业态的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

(三)企业规模:

1.农产品加工、流通类企业总资产规模应在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2.现代种养类企业总资产规模应在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

3.其他类企业总资产规模应在4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企业效益和负债。企业应不拖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税、无其他违法行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二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五)产品竞争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80%以上。

()对于部分市场前景好,有一定的发展潜力,以及属于年度招商引资新引进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度放宽申报条件及标准。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六条常熟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

按照《常熟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各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并指导企业做好申报工作,认真审核所属企业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善性,将所需材料上报常熟市农业农村局。

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常熟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社会法人信用查询结果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五)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

(六)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地理标志证明、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国家和省、市著名商标、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证书复印件;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以上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七)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常熟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由常熟市农业农村局职能科室现场走访,并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上报的企业进行评审,根据标准择优确定候选企业名单,并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如无异议,则由常熟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八条常熟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运行监测

对常熟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能进能出、优胜劣汰”。常熟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要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动态监测,对年度监测不合格的企业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如连续两年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常熟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鼓励和扶持企业提档升级为苏州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

第九条常熟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必须按时提供、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报表,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条因改制、重组等原因更改名称的,企业应出具同级行政审批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市农业农村局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市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采取一票否决制。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财政扶持资金使用不规范,或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六)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熟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常农委〔201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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