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苏州市国际研发机构发展的暂行办法》解读
国际研发机构是指有效对接全球高端创新资源,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并以研发为基础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孵化育成等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国际研发机构不直接从事市场化的产品生产和销售。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集聚全球创新资源,着力提升研发国际化水平,苏州出台支持苏州市国际研发机构发展的专项扶持政策。
1.支持国际研发机构积极导入海内外创新资源开展研发活动,结合机构的研发能力和投资规模,自立项当年起:
(1)对符合条件的独立建设类国际研发机构,按照机构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的30%给予经费支持,单一机构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2)对符合条件的合作共建类国际研发机构,按照机构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的30%给予经费支持,单一机构累计不超过800万元;
(3)对符合条件的境外设立类国际研发机构,按照机构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的30%给予经费支持,单一机构累计不超过600万元。
2.引导国际研发机构提升科研能力水平,承担或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符合条件的按照其实际获得国拨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300万元的研发费资助。
3.支持国际研发机构雇佣外籍专家和研究人员,优先推荐申报苏州市柔性引进海外人才智力“海鸥计划”。同时,按相关规定提供人员出入境、居留、子女入学、医疗保健、乐居保障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配套支持。
4.鼓励国际研发机构将自有仪器设备主动纳入苏州市研发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根据年度服务绩效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补助。
5.支持国际研发机构开展跨国联合研发,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输出科技成果的国际研发机构,可按输出成果技术合同交易额最高5%的比例给予每家每年度最高50万元补助。
6.鼓励国际研发机构发起组织国际合作、技术研讨、对接交流等活动,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活动实际发生金额最高50%的比例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1.基本条件
(1)在苏州或境外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投资主体明确。依托现有单位在苏州联合共建的,依托单位需有正式文件明确设立该机构;
(2)实际运营时间不少于半年,具有完善的运行模式和明确的组织机构、运行章程,发展规划和建设目标等;
(3)所开展的研发活动须遵守国家对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要求,研究领域清晰,具有能够满足开展研发需要的固定场所、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以及具体的依托境外研发或中外联合研发的科研项目,拥有国内外发明专利;
(4)具有结构合理的中外联合研发队伍,研发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50%以上,其中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高层次人才占研发人员总数的30%左右,外籍研发人员占研发人员总数的20%左右;
(5)既有投入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其中研发经费支出占比不低于30%,并且有持续的经费来源和稳定增长的研发投入。
2.个性条件
(1)独立建设类:由海外知名高校院所、研发机构、世界500强跨国公司自身或其全资子公司来苏州独立发起设立,机构注册地、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苏州。
(2)合作共建类:由我市高校院所或龙头企业等,与海外创新资源以合资或其他方式共同发起设立,投资主体多元化,机构注册地、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苏州。
(3)境外设立类:由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经济企业、大中型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在境外设立,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资产及经营状态良好;
②建有健全的研发体系,有承接国内外研发项目的能力;
③设立主体通过在境外新设、并购或参股等方式设立研发机构,且拥有实际控制权。所设机构前期已有必要投入,运行状况良好;
④所设机构注册地、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境外,研发活动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项目基本信息表》,并上传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具体申报材料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1.苏州市科技局网站(http://kjj.suzhou.gov.cn)点击“苏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图标进入;
2.“苏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平台”(http://www.szzxzjsb.com)点击“苏州市科技局”图标进入。
通常为每年3月至4月,具体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序号 |
联系部门 |
联系电话 |
咨询事项 |
1 |
苏州市科技局科研机构处[FR1] |
65240990 |
政策解读 |
2 |
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研发公共服务部 |
65246055 |
申报材料 |
3 |
苏州市科技服务中心信息科 |
65236208 |
申报软件 |
文件名称 |
关于支持苏州市国际研发机构发展的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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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苏科规〔2021〕1号 |
扫码阅读政策全文 |
发布机构 |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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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2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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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
国际研发机构、创新载体、开放创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