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04

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

【适用主体】

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12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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