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14

关于下达2021年省级矿地融合试点项目资金的通知【苏财资环〔2021〕45号】

有关市、县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江苏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1号)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江苏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矿地融合试点)项目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162号),经研究,现将2021年省级矿地融合试点项目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支出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0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财经制度,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在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请各地切实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完成后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验收。

附件:2021年省级矿地融合试点项目资金预算明细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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