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01

关于下达2021年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疫情防控第二批)的通知【苏财资环〔2021〕39号】

南京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省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将2021年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疫情防控第二批)下达你们,用于购买医疗废物和涉外垃圾处置设施和物资,详见附件。此项资金支出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304固体废弃物与化学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专项用于购买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医疗废弃物处置手套、余氯现场测试仪、便携式水质重金属测定仪等疫情防控专用设施及物资。请你们严格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3号),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二、关于设施及物资采购,请你们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苏财购〔202012号)执行,并按规定规范资产管理。

附件:2021年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第二批防疫装备和物资)预算指标表

江苏省财政厅

202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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