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03

市政府印发《常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常政发〔2020〕3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虞山文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服装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公司):

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常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

2020827

常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依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活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决策事项:

(一)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工作部门能够依职权决策或者决策更有效的,应当自行决策或者依市政府授权作出决策。

第三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纪委监委负责廉洁性评估的制度建设指导和对重大行政决策制定、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风险评估管理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指导、协调和备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经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七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上级行政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上一级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纪委监委、市风险评估管理部门以及市发改委、财政局、司法局等部门每年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目录包括项目名称、承办单位、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应当提交书面建议。

建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决策建议事项以及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市政府,由市长确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市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后,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起草决策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起草决策草案。决策草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制定依据、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等内容,并应当附有决策起草说明、与决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听取意见制度。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特定群体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方式包括: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调研和走访、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网络平台互动、与特定群体进行沟通协商和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以其他方式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承办单位组织征求和听取意见时,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初稿和起草说明等材料。

承办单位采取网络平台互动方式听取意见的,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决策事项应当听取的主要问题、意见提交期限和方式等内容,提前7日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做好相关政策在线解释、说明工作,将公众意见记录存档。

第十四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听证由承办单位组织,必要时可以由市政府指定的机构组织。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承办单位可以探索建立意见反馈机制。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市政府按照不同专业领域建立决策咨询专家库。

决策事项涉及的问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承办单位应当组织至少5名以上专家(含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第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风险评估制度。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开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承办单位应当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座谈咨询、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可控程度。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风险等级、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等内容。

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承办单位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有评估资格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开展风险评估,评估费用由承办单位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由承办单位法制机构负责。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形成合法性审查报告: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草案拟制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四)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第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廉洁性评估制度。承办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应当从是否符合廉政制度、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方面进行廉洁性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根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意见对决策草案初稿作重大修改的,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修改内容再次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对决策草案初稿分歧意见较大的,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将协调的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提请市政府进行协调。

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形成决策草案。

决策事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承办单位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和理由。

第二十二条提交市政府讨论决定的决策草案,承办单位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决策草案和起草说明,并同时抄送市纪委监委、市风险评估管理部门、市司法局备案。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决策的必要性、起草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等,并附公众、专家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报告、廉洁性评估报告等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承办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承办单位应当对提供的重大行政决策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市纪委监委、市风险评估管理部门、市司法局对承办单位备案的决策草案有意见的,应当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并抄送承办单位。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对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告知承办单位补充材料;决策草案起草过程不符合本规定的,退回承办单位完善相关程序。

市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或者交由有关部门再次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二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由市长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市长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讨论或者搁置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市风险评估管理部门、市司法局和决策事项起草、实施相关地区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该会议议程,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市纪委监委列席会议。

市政府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派员列席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基层群众组织、行业组织、专业人士等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应当根据职责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市政府办公室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评估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市政府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可以对决策事项作出继续实施、调整或者停止实施的决定。

第三十条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应当主动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公众的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及新闻媒体有权监督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和决策事项实施,可以向市政府、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三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提供的决策草案违法违规的;

(四)其他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每年拟定本地区、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并抄送市纪委监委、市风险评估管理部门、市司法局。调整目录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10日内报送备案,并抄送市相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印发《常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常政发〔201529号)同时废止。

我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