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24

关于适当延长《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适用时间的通知【财关税〔202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支持相关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不利影响,适当延长《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的适用时间,对《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938号)中的通知事项第二项修订如下:

一、将“对20191231日前(含1231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20630日前(含630日)进口设备”中的“在2020630日前(含630日)”修改为“在20201231日前(含1231日)”。

二、将“自202071日起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中所列设备”中的“自202071日起”修改为“自202111日起”。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

20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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