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虞山文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服装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公司):
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暂行意见》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暂行意见
为加强全市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统一施工和作业安全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二、小型工程的主要类型
1.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
2.限额以下道路交通、水利(水务)、城市管理等工程;
3.限额以下室内空间分隔或平台搭设等安装、拆除工程;
4.园林、古建筑修缮工程;
5.村庄环境整治工程;
6.土地平整、工程弃土受纳等土方工程;
7.临时建筑、抢险救灾工程;
8.存在遗留问题的建筑二次装修工程(不含改建、扩建);
9.沿街建筑立面整饰工程;
10.市政基础设施、500平方米以下房屋建筑等拆除工程;
11.其他适合列入小型工程监管的情形。
三、零星作业的主要类型
1.雨棚、防盗网等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2.建(构)筑物清洗、检修、维修等各类高处作业;
3.广告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4.围挡设施的砌筑、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5.其他适合列入零星作业监管的情形。
四、前期安全准备
(一)小型工程
1.建设方应取得规划批准文件,对应取得而无法取得的,建设方提出申请,经村委会(社区)审查、属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会商会办同意;
2.建设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设计文件(土方工程、抢险救灾工程、拆除作业、农民(居民)自建房工程可除外);
3.建设方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有资格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或经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组织的施工队伍施工(以下统称“施工方”),签订书面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
4.施工方购买工人的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5.施工方编制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方案,并通过建设方审核(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提供专项施工方案,应经专家论证的提供专家论证报告)。
(二)零星作业
1.发包单位委托生产经营单位或有资格执业人员(以下统称“作业方”),签订书面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
2.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工人的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3.发包单位审核作业方的安全管理制度或作业方案、机械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五、开展安全备案
(一)备案主体
1.小型工程:由属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建管部门备案。
2.零星作业:由属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明确备案单位。
(二)备案内容
见附件1、附件2。
六、开展安全告知
备案后开工前,备案受理单位组织发承包双方开展现场踏勘,并进行书面安全告知。告知内容见附件3。
七、项目公告公示
根据备案信息,建设方或发包单位在施工或作业出入口外侧张贴告示牌,同时将备案表、安全告知书等复印件一并张贴,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过程安全管理
1.建设方或发包单位按照安全生产告知内容,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明确专人现场负责,监督施工方或作业方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建设单位管理力量薄弱的,可引入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2.施工方或作业方按照编制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方案或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现场的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安全施工或作业。
3.备案单位要督促各方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按安全监管要点(详见附件4、附件5),结合重要节点,开展巡查监管(详见附件6)。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立即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有关信用体系记录或《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九、构建管理体系
(一)属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
1.建立联防联控机制,严查应报建未报建的违法建设项目;严查应备案未备案的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建立“安全备案、告知承诺、网格监管、日常巡查、执法查处”等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的工作流程。组建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常态安全监管队伍,开展网格化监管,实施有效动态管理。
3.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指导参与各方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市级行业管理部门
1.市应急局加强综合监管,协调解决监管中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
2.市住建、交通、水务、资规、农业农村等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指导属地建管部门做好小型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3.市相关行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安全生产“三必须”的要求,督促相关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做好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完工验收
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完工后,建设方或发包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需设计的)、施工方或作业方进行验收。备案单位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零星作业是否进行验收监督,由备案单位视情况确定。验收表详见附件7、附件8。
十一、其它
1.本意见所称小型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或无法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零星作业是指存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审批的非工程建设类作业活动。
2.限额以下,是指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施工许可限额予以调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3.符合《常熟市既有建筑更新改造试点意见》(常政办发〔2019〕19号)文件规定,对既有建筑进行二次装修、内部布局和消防通道局部进行调整和改造的,从其规定。
4.农民自建房的备案按《常熟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常政办发〔2018〕165号)执行。
5.本意见的备案环节仅作为安全纳管的依据。
6.电力、通信行业的小型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由相应建设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1.小型工程安全备案表
2.零星作业安全备案表
3.安全生产告知书
4.作业现场安全监管要点
5.拆除工程安全监管要点
6.安全生产检查表
7.小型工程完工验收表
8.零星完工验收表
附件1
小型工程安全备案表(参考模板)
(编号: )
建设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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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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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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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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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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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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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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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完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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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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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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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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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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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承诺书 1.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常熟村镇小型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文件规定,依法进行安全施工,施工内容不超过备案范围。 2.严格遵守告知书要求,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费用,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不违章指挥,不提出不合理的施工要求。 3.所提供的资料无弄虚作假。 如违反以上承诺,自愿接受惩处,并承担一切责任。 安全责任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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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材料 (附具体内容) |
□1.规划批准文件或会商会办同意意见(扫描件或复印件); □2.建设方身份证明(扫描件或复印件); □3.建设方与施工方签订的合同及安全协议书(扫描件或复印件); □4.施工方的资质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施工单位的还要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提供执业资格证,建筑工匠提供培训合格证); □5.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方案(扫描件或复印件,方案须经施工方的编制、审核、审批以及建设方的批准,要有人员签字及单位盖章); □6.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扫描件或复印件) □7.设计文件(按工程实际情况要求提供); □8.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名单(证件扫描件或复印件); □9.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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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案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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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建设方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2.对涉及内容的□内打√,例如土方、拆除、修缮、抢险救灾等不需规划手续;
3.此备案表一式二份,建设方、备案单位各一份。
附件2
零星作业安全备案表(参考模板)
(编号: )
发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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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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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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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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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作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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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完成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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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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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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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作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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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承诺书 1.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工贸行业企业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文件规定,依法进行安全作业,作业内容不超过备案规定。 2.严格遵守告知书要求,在作业过程中,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费用,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不违章指挥,不提出不合理的作业要求。 3.所提供的资料无弄虚作假。 如违反以上承诺,自愿接受惩处,并承担一切责任。 安全责任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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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资料 (附具体内容) |
□1.发包单位身份证明(扫描件或复印件); □2.发包单位与作业方签订的合同及安全协议书(扫描件或复印件); □3.作业方的资质资格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 □4.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或施工作业方案(含机械配备) □5.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证件扫描件或复印件); □6.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扫描件或复印件) □7.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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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注:1.发包单位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2.涉及内容的□内打√;
3.此备案表一式二份,建设方、备案单位各一份。
附件3
安全生产告知书
(参考模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工贸行业企业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建设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要求,现将有关安全生产要求告知如下:
1.发包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应当建立安全审查制度,严格选择审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资质、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实施统一安全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与承包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对进入厂(场)内的工人进行岗前安全教育,监督承包人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督促承包人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作业标准、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施工方整改;应建立应急保障机制,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处置并立即报告。
2.承包人安全生产职责:应当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规章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落实从业人员劳动保护责任,保障安全投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经安全教育后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不允许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应落实到位,要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处置并立即报告。
3.现场的安全风险:现场作业安全风险多,存在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车辆伤害、坍塌、火灾、中毒和窒息等安全风险,特别是涉及搭设或使用脚手架、高处操作平台、高处作业吊篮的,相关安全风险较高,必须按要求认真做好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4.安全生产一般要做到:现场作业人员应佩戴劳保用品进行施工;高处作业应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作业梯地面应平稳、梯子牢靠、脚底防滑;配电箱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和接地保护装置;在临边(沟、坑、槽和深基础周边,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和洞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出入口)作业要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搭设的垂直运输机械要稳固,不得设置在临时建筑物上;拆除建筑要使用机械,不得人工掏洞拆除等。
5.安全管理重点:
请认真贯彻落实上述事项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落实不到位的,我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整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镇人民政府(街道)或开发区管委会 管理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注:1.发包人是指小型工程的建设方、零星作业的发包单位,承包人是指小型工程的施工方、零星作业的作业方;
2.此告知书一式三份,发承包人、告知单位各一份。
附件4
现场安全监管要点
1.开工前必须要到属地相关单位办理备案手续;
2.现场必须有建设方或发包单位、施工方或作业方的专人在负责监督管理;
3.工人作业前,要进行安全告知教育;
4.施工方或作业方应有资质或有资格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组织的施工队伍或经培训合格的村镇工匠组织施工或有资格执业人员作业;
5.工人有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6.施工作业区进行全封闭或设置警戒线管理;
7.工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8.临边洞口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9.装修改造项目必须有专业设计单位出具图纸;
10.禁止拆改房屋的基础、墙、柱、主梁、屋架等主要承重构件,禁止底部掏洞人工推拉形式拆除墙体;
11.装修、改造、维修等不得影响原有消防功能或消防安全要求;
12.现场电工、电焊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3.电线必须架空,不得拖地;
14.未端开关箱必须有漏电、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禁止直接使用倒顺开关;
15.2米以上高处作业或临边洞口必须有防护栏杆或搭设防护架进行防护;
16.使用3步以上移动脚手架必须对连接部位进行加固;
17.施工现场应配备不少于2组灭火器;
18.沿街施工必须搭设钢管脚手架,做到安全网全封闭张挂,脚手板满铺,并设置连墙件或抛撑,影响周边居民通行的,还要搭设防护通道;
19.其他建筑尽量使用钢管脚手架搭设,安全网张挂齐全,脚手板铺设到位;
20.施工现场应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机械设备;
21.井架等垂直运输机械应有加固措施,揽风绳不得设置在临时建(构)物上,外侧设置安全围网;
22.模板支架要支撑牢固,尽量使用钢管搭设;
23.其他有关不安全因素;
2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有关其他规定。
附件5
拆除工程安全监管要点
1.建设方应当向施工方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方因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2.建设方应当向施工方提供拟开挖区域的地下管线分布图和周边环境的情况;房屋建筑拆的,应当向施工方提供拟拆除房屋建筑工程的结构图、管线图和周边环境的情况。
3.拆除、开挖过程中,建设方必须派相关业务人员在施工现场协助施工单位。
4.施工方应当对拟开挖的区域和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现场实地勘察,编制施工方案。
5.拆除房屋建筑和水塔、烟囱等构筑物工程,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在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制定预防拆除、开挖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经施工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6.人工拆除,可适用于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的民用建筑工程。
7.机械拆除,可适用于砖混结构、框架结构、排架结构、钢结构和各类基础、地下构筑物工程。
8.爆破拆除,可适用于砖混结构、框架结构、排架结构、钢结构和各类基础、构筑物、高耸的建筑构筑物工程。采用爆破作业方法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经公安部门批准。
9.施工作业前,施工技术负责人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告知该项作业的基本要求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0.施工作业时,拆除、开挖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必须在现场指挥、监督。
11.进行管道、容器拆除时,应查清管道容器的用途,采取相应措施清除废气、废液后方可施工。采用电、气焊,应严格执行明火作业的有关规定,配备监护人员和灭火器材。
12.遇有雨、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停止拆除施工。
13.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自上而下按对称顺序进行,不得逆向操作。
14.当部分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另一部分建筑物、构筑物倒塌,造成安全事故。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废弃物。
15.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降尘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拆卸的各种材料、构件应当及时清理,堆放整齐。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至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场所倾倒。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废弃物。
16.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平整场地,做到场清地平,修复因施工损坏的市政公用设施。
附件6
安全生产检查表
类型:□小型工程 □零星作业
监管单位: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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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方或发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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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或作业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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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或作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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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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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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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方或发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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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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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或作业方现场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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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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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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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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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检查表一式三份,备案单位、建设方或发包单位、施工方或作业方各一份。
附件7
小型工程完工验收表
工程名称: 验收时间:
建设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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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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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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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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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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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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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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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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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意见 |
1.已按照备案内容,完成施工。 2.按照设计图纸或编制的方案施工,符合要求。 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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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方: (公章) |
施工方: (公章或签字) |
设计单位: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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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单位意见: 完工验收是否属实(□是□否)
备案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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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验收表由建设方组织填写,内容不涉及可不填选;
2.备案单位监督验收行为,双方各留存一份。
附件8
零星作业完工验收表
作业名称: 验收时间:
发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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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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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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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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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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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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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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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意见 |
1.□已按照备案内容,完成作业。 2.□按照设计图纸或编制的方案施工,符合要求。 3.□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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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单位: (公章) |
作业方: (公章或签字) |
设计单位: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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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单位意见: 完工验收是否属实(□是□否)
备案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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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验收表由发包单位组织填写,内容不涉及可不填选;
2.备案单位监督验收行为,双方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