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内容】
拟上市企业扶持
支持重点:工商登记、税务关系在本市的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和上市、新三板挂牌公司。(责任部门:上市办、经信委)
对拟上市企业IPO成功上市的,给予500万元补贴。拟挂牌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150万元补贴;挂牌企业以IPO方式实现转板的,再给予350万元补贴。拟上市企业在香港以H股形式首发上市的,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补贴。拟上市企业到境外或香港以红筹形式上市的,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贴。
本市企业收购、控股异地上市公司,并将异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的,给予200万元补贴。
拟上市、拟挂牌企业个人股东以未分配利润等存量资产转增股本而缴纳个人所得税数额较大的,可以申请缓征。从应纳时间算起,两年内缓征,第三年开始分年度缴清(第三年30%,第四年30%,第五年40%)。其中,拟上市企业在此期间内成功上市的,应于上市后一次性缴清;拟挂牌企业在此期间内发生股权转让的,应一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本市企业委托经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完成并取得AA级以上信用评级的,国内信用评级一次性补贴20万元,国际信用评级一次性补贴40万元。
【政策依据】
关于提升存量企业竞争力工作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常政办发〔2017〕28号
本细则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本市以往相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