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31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差别化价格政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9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服装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公司):

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常熟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差别化价格政策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30

常熟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差别化价格政策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水平,引导企业绿色高效发展,推动常熟工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根据《苏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差别化价格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736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常熟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差别化价格政策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按照《常熟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细则(试行)》(常政办发〔2017234号),综合评价结果为D类(限制发展类)的工业企业。

二、实施程序

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综合评价结果为D类(限制发展类)的工业企业名单书面抄送市发改委(物价局),由市发改委(物价局)告知相关单位按照加价标准进行征收。

三、差别化价格标准

1.污水处理费

D类(限制发展类)工业企业,在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加收0.17元。如果在加收周期内,D类企业已按照《关于对重污染企业试行差别化征收污水处理费及征收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常环规〔20171号)实施污水处理费加收,不再另行加收每立方米0.17元。

2.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D类(限制发展类)工业企业,在现行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加收0.31元。

3.销售电价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苏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差别化电价及差别化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政策问题的批复》(苏价工〔201720号)文件,省物价局授权苏州市对综合评价为D类的八大工业行业(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八大行业)试行差别化电价政策。对D类(限制发展类)的八大工业行业企业,按《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全电量每千瓦时提高0.1元。

四、执行时间

污水处理费、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销售电价加收政策自D类(限制发展类)工业企业名单确定后的下一年11日起执行,执行期为一年。

五、相关事项

1.本实施方案自2017年度常熟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后开始试行。

2.现行污水处理费、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标准发生调整时,市发改委(物价局)可对其加价标准做相应调整。省、苏州试行新的差别化电价政策时,电价加价标准也做相应调整。

3.执行加价期间,企业不得办理水表、气表、电表更名、过户等相关业务。

4.本实施方案由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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