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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及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无形资产,其对应折旧、摊销费用应按照税收口径还是会计口径享受加计扣除?

(1)符合加速折旧及可以选择缩短摊销年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范围:

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国税发〔2009〕81号)

②生物药品制造业等6个行业(财税〔2014〕75)

③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财税〔2015〕106号)

④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财税〔2012〕27号)

⑤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财税〔2012〕27号)

(2)加计扣除计算口径:

40号公告明确如企业享受上述优惠的,就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部分(即当年实际享受加速折旧或缩短摊销年限的折旧摊销金额)计算加计扣除额,无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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