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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在建设政府采购法规体系方面提出哪些重点措施?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我国已建立起较为完整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为适应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需要,相关法律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为此,《行动方案》提出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修改任务。

一是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法修改,推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协调统一。按照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对标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国际规则,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法修改工作,研究完善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加强政府采购全链条管理,健全政府采购交易制度,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同时,结合政府采购法修改进程适时修改实施条例,完善政府采购规章制度体系。

二是建立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凡符合标准的产品,无论是由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生产,都将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竞争。《行动方案》提出,要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加快制定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财政部将充分征求包括内外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在内的各方意见,既要保证其科学性,又要保证其可行性。

三是分类制定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合规、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既是供应商竞争报价的基准,也是实现采购结果优质优价的保证。《行动方案》提出,制定通用货物、服务需求标准,研究制定市政基础设施和电子电器、新能源汽车等产品的政府绿色采购需求标准,以及创新产品商业化推广后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为采购人全面、完整、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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