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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已按规定享受了其他优惠政策,还可以继续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基础上的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六税两费”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比如,甲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物流企业”条件,当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20/平方米,该企业自有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10000平方米,可按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按50%计征税费。在纳税申报时,甲企业可先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再按减免后的金额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两项优惠政策叠加减免后的应纳税额为:20×10000×50%×50%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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